安徽证监局所办“内幕交易案”入选首批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17 10:56    点击次数:167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在联合举行的“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首批4宗证券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分别涵盖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主要违法类型。其中,“明某、石某内幕交易案”是安徽证监局办理的一起刑事回转行政的内幕交易案件。

  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1月9日,甲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涉案当事人明某、石某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陈某某处获知此信息,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分别买入涉案公司股票8.98万股、11万股。内幕信息公开后,二人将股票全部卖出,分别获利208.43万元、214.23万元。

  案件经调查审理后,安徽证监局对明某、石某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分别没收二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罚没845.32万元。

  行政处罚下达后,明某、石某不服判决,先后提请一审、二审和再审,均被驳回诉请。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回转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刑罚与行政处罚是对不法行为两种不同的规制方式。本案中,依据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和结论,陈某某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司法机关虽对涉案当事人明某、石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直接影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作为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在发现市场参与者存在违法行为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本案判例,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即可确认为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安徽证监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在案件刑事回转后开展行政执法,本案的证据衔接和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本案的办理过程体现出行刑衔接的重要意义,彰显出监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长牙带刺”、严肃处理的决心。

  资本市场是一个“信息+信心”的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利用内幕信息谋取非法利益,使证券交易信息失去平等性和及时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削弱广大投资者信心,影响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作为中国证监会首次发布的行政指导性案例之一,体现出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严监严管的鲜明态度和严而有效、以案促治的执法导向,为进一步引导社会凝聚更多法治共识奠定基础。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